增设新罪的原则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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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文摘》2021年第2期63-65,共3页Social Sciences Digest

基  金: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6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今社会发展变化迅速,"日常生活的浪潮(Wellen)将新的犯罪现象冲刷到了立法者脚前";"我们的社会不得不比以前更加依赖于刑罚"。试图以各种理由阻止犯罪化进程的观点,显然不合时宜,因而不可能被立法机关采纳。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立法机关已经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都以增设新罪为主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是如此。但是,增设新罪必须贯彻必要性、类型性、明确性、协调性的原则。

关 键 词:《草案》 刑法修正案 立法机关 犯罪化 犯罪现象 《刑法修正案》 新罪 社会发展变化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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