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传统徽州乡村社会治理机制的价值与意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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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伯山[1] 叶成霞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学术界》2021年第3期67-78,共12页Academic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近代徽州归户文书与报刊资料的整理与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长三角地区的乡村在社会构成上具有同质性,即皆是注重血缘关系的宗族社会;在意识形态上具有同属性,即皆有儒家文化的厚实沉淀;在社会建构上具有同构性,即所进行的皆是礼仪之邦的伦理打造。如此乡村共同体的存在,可望在乡村社会治理上构建出共同的模式,以此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而传统徽州乡村社会的治理,有一个产生于徽州社会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在“礼仪之邦”的前置优势下,本着“礼法兼治”的原则,分三道程序来化解和解决社会的矛盾与纠纷,即当事者凭中人协商以议约的方式和解、寻求调解与仲裁、鸣官诉讼。如此分级分层的一整套方式,所能解决的问题近乎涵盖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所能产生矛盾与纠纷的全部,且在每一步的解决上都本着“礼法兼治”的原则,“情理”与“法理”皆备于其中,实现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内在结合。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坚持和发展好“枫桥经验”的前提下,总结与探讨传统徽州乡村社会治理的方式与机制,寻求其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或许能发现其在长三角地区乡村治理上的模式价值和意义。

关 键 词:长三角 乡村共同性 徽州 乡村治理 机制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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