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人权法院对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诉讼权利保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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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邴思琪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9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107-111,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摘  要:《欧洲保障人权与根本自由公约》第6条保障被告人的出庭权,但是并不禁止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在能够预见行为后果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出庭权。在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前,被告人有权知晓相关诉讼,为确保被告人知情权的实现,主管机关有义务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同时司法机关承担对送达效力的审查义务。在进行缺席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国家法律不应将剥夺辩护权作为强制被告人出庭的手段。在缺席审判结束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放弃出庭,那么被告人有权获得重新审判,除非被告人故意逃避审判。欧洲人权法院在保障缺席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上述要求是缺席审判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最低标准,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关 键 词:缺席审判 欧洲人权法院 知情权 辩护权 获得重新审判权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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