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反思与再造--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切入  被引量:9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medy System of Outsiders Rights in Arbitration:An Analysis of the System of Application for Non-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by Outsi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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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连斌[1] 陈曦 SONG Lianbin;CHEN X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89-96,共8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仲裁法》中阙如。为遏制虚假仲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表明,该制度虽能够遏制虚假仲裁,但难以承载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全部重任。在案外人语境下,现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一种将裁决既判力与执行力混同处理的实用主义做法,因案外人撤销裁决制度的缺失导致其难以逻辑自洽。我国未来立法在完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渠道时,可在国内仲裁中尝试引入仲裁第三人,并设立案外人撤销裁决制度。同时,应当防止撤销程序对裁决执行的不当干扰,以达到裁决的高效执行和实体公正的合理平衡。

关 键 词:虚假仲裁 案外人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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