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逮捕必要性”与“社会危险性”的错位——对刑事逮捕中“八二现象”与“二八现象”的一种理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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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俊清 

机构地区:[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庆400039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76-84,共9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逮捕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但逮捕率仍远高于不捕率。诸多类型案件逮捕率甚至高达80%,不捕率却仅有20%。然而,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类案件有时逮捕率仅有20%,不捕率却有80%。究其原因,与逮捕必要性与社会危险性的错位及社会危险性的拆分与异化有重要关系。为此,必须厘清社会危险性的内涵及其与逮捕必要性的逻辑关系,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动态、全面、综合地判断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同时,还应明确有逮捕必要性是逮捕决定的正当依据,社会危险性只是逮捕必要性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关 键 词:八二现象 二八现象 社会危险性 逮捕必要性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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