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量刑权”配置及其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影响  

On the Allocation of“Quasi-sentencing Power”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Reform of Sentencing Standard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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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航[1] 何新云 CHEN Hang;HE Xin-yun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11-19,共9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行到确立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经成为实质意义上的量刑权,即“准量刑权”。其中,“准”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由幅度刑转变为确定刑,求刑权转变为裁决权。“准量刑权”的配置突破了我国传统的刑事理念,相当于将法官的部分审判权过渡给检察机关,使量刑的单方独断转变为“控辩协商”。在赋予检察机关“准量刑权”的同时,需防止检察机关“准量刑权”的滥用。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准量刑权” 权力配置 量刑规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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