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竞合及民事权利优先救济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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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士昭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商业》2021年第4期68-71,共4页Shanghai Business

摘  要: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一直使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投资者的民商赔偿维权行动一直举步维艰,尤其对中小型投资者的保护仍然不容乐观,已然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制度缺陷。其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依然不完备,在证券交易领域,虽然新《证券法》的出台化解了一些多年的难题,但是对民事责任的权利救济的规定依然笼统。多是用行政手段或是刑事手段的强制力约束证券市场主体,被侵害的投资者在民事权利救济上依然薄弱且民事权利得不到优先救济,摆脱"重公法,抑私权"的桎梏,利用民事责任机制作为主要解决证券不法行为的手段,协调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优先实现民事权利救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 键 词:证券违法行为 民事权利优先 责任竞合 权利救济 

分 类 号:F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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