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电子诉讼立法的若干建议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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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登科[1,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2]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  处:《团结》2021年第2期38-42,共5页Unit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电子诉讼立法研究”〈16AFX013〉阶段性成果。

摘  要:网络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将引发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诉讼程序的本质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纠纷解决中事实和法律问题所开展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过程。此种诉讼程序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由传统线下庭审空间移至线上网络空间就产生了“电子诉讼”。目前,电子诉讼不仅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得到全面适用,也在我国各级法院得以有序推广适用。这是我国在审判领域应用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调整和规范电子诉讼活动的专门法律,电子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立法滞后或缺失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对电子诉讼进行专门立法,以解决电子诉讼实践探索的制度困境,规范电子诉讼科学、有序开展。

关 键 词:电子诉讼 国家治理能力 审判方式 司法领域 诉讼立法 纠纷解决 现代信息技术 人工智能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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