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下受益人提交“伪造提单”的不同法律后果及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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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云龙[1] 徐云辉 张少楠[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2]河北经贸大学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21年第5期64-67,共4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买卖双方间的信用风险转移至银行。现实中,有卖方单独或串通相关企业伪造提单,以骗取开证行的付款,或议付行的议付款,增加了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两个案例中,卖方提交不同类型"伪造提单"后的法律后果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开证行应加强提单的真伪鉴别,并联合申请人增加对提单类型以及内容的约束规定,卖方应完善出口流程和按时发货管理。

关 键 词:信用证欺诈 倒签提单 FOB术语 货代提单 

分 类 号:F832.6[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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