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职能豁免之例外——基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草案》第7条第1款的分析  被引量:1

Exceptions to Immunity of State Officials from Foreign Criminal Jurisdiction—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Article 7,Paragraph 1 of the Draft of Immunity of State Officials from Foreign Crim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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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爱芬[1] 聂桐 王筱 XING Ai-fen;NIE Tong;WANG Xiao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47-52,共6页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公民境外活动文明规范入法研究”(18VHJ015)。

摘  要:新近的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九届会议初步通过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第7条草案,该条款将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酷刑、强迫失踪依次列入了职能豁免例外的范围。委员会成员基本就上述罪名列入职能豁免例外范围达成了一致。这些罪行大致具备以下特征,即上述罪行均是国际法上承认的最严重、最为泯灭人性的罪行,并且上述罪行须是得到官方授权、“以官方身份执行的行为”。针对具体罪名而言,列入职能豁免例外范围内的“酷刑”应当是获得官方授权而实施的罪行,而不包括擅自实施的个人行为。侵略罪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暂不宜列入职能豁免例外的范围。

关 键 词:国家官员 刑事管辖 职能豁免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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