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名誉权条款不再保护人格尊严?——论“名誉感”保护的意义、对象和界限  被引量:2

Does Right of Reputation in Civil Code No Longer Protect Human Dignity?--On the Meaning,Object and Limitation of Protection to Emotional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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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正言[1,2] Luo Zhengyan

机构地区:[1]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1年第2期109-120,共12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自媒体时代公共评论中语言暴力的违法性研究”(2016M59186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学术批评侵犯名誉权案判决标准研究”(17YJA820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名誉权条款删去了“人格尊严”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明确了“人格尊严”不受名誉权保护的原则,因为名誉权保护中的人格尊严相当于“名誉感”,而“名誉感”又过于主观,保护名誉感会过度压制言论的自由表达.然而从法哲学的层面来说,名誉权是基于某种“可见的”或者“当然的”价值而获得的尊重,它不仅包括外在名誉的保护,即获得实事求是的评价的权利,也包括内在名誉的保护,即给予每个人最基本的尊重,后者又被称为“名誉感”.内在名誉的保护有助于个人控制自身的形象,发展健康的人格,与他人建立紧密的合作.尽管对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的评价是言论自由的体现,我们也不能像美国法那样纵容无节制的批评,而应该借鉴德国法,禁止将他人贬低为“非人”的动物或物品.此外由于«民法典»中的人格尊严可以最广义地解释为所有权利的基础,不适合作为具体权利的规范依据,因此当人们发表侮辱性的言论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时,我们仍应依据名誉权条款,而非人格尊严条款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民法典 名誉权 人格尊严 名誉感 个人形象控制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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