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续)(法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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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F0002-F0002,F0003,共2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摘  要:第四条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充分考虑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关 键 词:国家安全部 说明理由 悔罪表现 犯罪性质 提起公诉 从业禁止 禁止令 诉讼代理人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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