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字确认时用人单位应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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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坤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年第5期55-55,共1页

摘  要:【案情】孙某于2019年5月5日入职某建设工程公司,担任建造师一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7月4日,建设工程公司以孙某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理由为孙某未能在入职两个月内将其建造师资格转移至公司,造成人证分离的情形,不符合住建委的相关政策规定,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对此表示不解,认为其虽未能及时转入建造师资格,但建设工程公司并未告知其应在入职两个月内将建造师资格转入为录用条件之一,仅是告知其需抓紧办理转入手续。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录用条件 建设工程公司 建造师 资格转移 用人单位 人证 试用期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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