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与基督教伦理精神之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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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九愚[1] 邓剑纯 

机构地区:[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南昌330022 [2]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昌330022

出  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55-59,共5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从存在论、人性论和伦理精神的具体表现3个面向分析了儒家传统、基督教传统在伦理精神上的根本歧异。儒家的天命与基督教的上帝一样,都是终极存在,是形而上的本体存在,其差异表现在处理终极存在与世界万物的关系上。在基督教看来,人有原罪,表明人没有上帝的“善性”,在人性的根源处,人不能靠自己得救,只能诉求于上帝,在伦理学上走向他律。儒家肯定人性本善,在根源处赋予人以自信、自力的力量,在伦理学上走向自律。儒家和基督教都强调“爱”的伦理,但是爱的背后依据及其超越指向并不一样。儒家的精神传统不适合用基督教语境下的人本主义宗教去概括。

关 键 词:儒家传统 基督教传统 伦理精神 

分 类 号:B222[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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