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毓莹[1,2,3] 沈建红 李炳录 Wang Yuying;Shen Jianhong;Li Binglu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3]武汉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0期14-1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行异议之诉实体审查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0BFX086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引言强制执行程序的最关键之处系寻找并得以有效处置被执行人的资产,从而使申请执行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通常来讲,被执行人的资产是指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但为了更加富有效率地推进执行程序,法律规定了法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同样可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确定的期间内提出执行异议时,人民法院即不得对该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致使到期债权无法执行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本身即比较复杂,而专门针对到期债权执行的裁判规则也不甚清晰,导致对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审查存在不少难点,需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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