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是否适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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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功奇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税收征纳》2021年第3期17-18,共2页

摘  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分给法人合伙人的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义务人 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 股息红利 《企业所得税法》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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