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15

Procedures of the Third Party Admission in Arbitration:Review and Prosp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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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蓓 Wang Bei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130-143,共14页Ecupl Journal

摘  要:检视与完善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不仅对仲裁第三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更对以仲裁协议为基石的仲裁制度体系性改进具有积极参考价值。在仲裁程序开启之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于第三人的标准不应仅依据实体法权益牵连关系加以确立,而应构建主观方面、利益关联、意思表示三位一体的标准体系。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加入后的主体资格,不宜采“第三人制度说”,而提出“身份转换说”。即在符合所设定的三重标准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特定情形下,仲裁第三人从“案外人”转换为“案中人”,直接以当事人而非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在仲裁程序结束后,尤其是前案为正常诉讼或仲裁,后案为虚假仲裁的情况下,权益受损第三人获取救济的紧迫性使得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应予以维持。但是,为避免非因自身原因应参加而未参加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陷入两难境地,应对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做限缩解释。

关 键 词:仲裁第三人 契约性 合并仲裁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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