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不能以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行使履行抗辩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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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绍彬 王秦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1期68-71,7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开具并交付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买受人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当出卖人处于破产清算状态,买受人不能以合同中约定先开票作为付款条件主张后履行抗辩权。

关 键 词:买受人 破产清算 付款条件 增值税发票 后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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