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困境与破解  被引量:2

On Institutional Predicament and Solution for Detectives Taking Witness St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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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鹏[1] DAI Peng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230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46-52,共7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  金:广东警官学院2020年度青年项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技能提升研究》(编号:2020QN01)。

摘  要: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规范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景下侦查人员履行诉讼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侦查人员出庭的诉讼地位是特殊证人。为了化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题,侦查人员应当规范取证行为,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完成对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立法应当赋予侦查人员作证豁免权,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应当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用定罪率替代破案率,并将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关 键 词: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以审判为中心 非法证据排除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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