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诉讼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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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云[1] 

机构地区:[1]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安徽凤阳233100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144-151,共8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安徽省教育厅高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环评批复的司法审查研究”(SK2019A0669);安徽科技学院引进人才项目“环评报告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规则”(RWWD201901)。

摘  要: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利害关系"标准,但对于何为利害关系及如何判定利害关系,法律规定的判定标准较为抽象,理论和实务上存在诸多见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大量环评诉讼产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环评批复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判断标准的梳理,指出在环评批复行政诉讼案中判定环评案件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时,在注重"本地意识",注重解决"中国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借鉴国外的法学理论。在保护规范理论下,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符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预防性本质属性。

关 键 词:环评批复 利害关系人 原告资格 合理可能性标准 

分 类 号:DF7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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