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方个人隐私”的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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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解志勇[1] 汤淑杨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2]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出  处:《中国司法》2021年第4期40-46,共7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一、引言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中,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由于直接涉及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第三方的个人隐私权益或公共利益,成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关 键 词:例外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知情权 第三方 个人隐私 隐私权益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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