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被判无效,当事人可否以利害关系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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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高辉 

机构地区:[1]福建省漳平市不靈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1年第4期34-35,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权属争议经人民政府裁定、所涉合同经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承包人与承包地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出更正登记的主体资格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

关 键 词:利害关系人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更正登记 权属争议 实施细则 林地承包 主体资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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