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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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林娜 程雪阳[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3期60-6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将房屋建设工程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列为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然而,这一规定在抵押权的实现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尚不明朗,因此需要研究。笔者认为,要解决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和争议,首先要明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范功能,其次需要确定该款的规范性质。最后,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正确适用该条款的问题。

关 键 词:房地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 专家点评 规范性质 抵押权的实现 正确适用 房屋建设工程 适用难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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