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未缴社保费 是否应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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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琼瑛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1年第5期54-55,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2020年12月,刘某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某羊毛衫厂,要求补缴其本人2012年1月至2020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投诉时,刘某递交了其与羊毛衫厂订立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和该羊毛衫厂生产经营的部分发票凭证等材料。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劳动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费 责令改正 社保费 投资人 投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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