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语境下出庭公诉工作的应有之义  

Due Meaning of Prosecution Work Appearing in Court under the Language Environment of“Substantive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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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崇涛[1] Li Chongtao

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一处

出  处:《人民检察》2021年第8期57-59,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实质化的刑事庭审活动,旨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基础上,做到法庭调查(司法证明)实质化、法庭辩论(控辩对抗)实质化,从而确保法官的心证通过听庭形成,裁判结果依据庭审情况作出。立足“庭审实质化”的要旨,可以归纳出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做好出庭公诉工作的应有之义。

关 键 词: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检察机关 司法证明 实质化 出庭公诉 辩护权 裁判结果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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