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因传播竞争对手信息误导公众纠纷案的判断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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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建莉 吴娜 

机构地区:[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8期84-86,共3页China Trial

摘  要: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审慎传播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如传播的信息存在误导性,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则应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着重考量以下因素: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关 键 词:经营主体 误导性 商业信誉 市场竞争 商品声誉 竞争对手 传播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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