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刑法保障——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的解读  被引量:29

Workplace Safety by Criminal Law——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mendment (Ⅺ) to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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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宏[1] Li Ho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2期30-44,共15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为有效防止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正。关于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可直接依据行为人所在行业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复杂场合下必须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判断;如果隐患已经具有发生结果的高度盖然性,组织他人冒险作业实际上是置他人于即将成为现实的死地,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救援型的"冒险组织作业"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关于危险作业罪,本罪是具体危险犯,"现实危险"的判断必须结合行为实施当时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本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一旦引起了实害结果,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增加"承担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可以防止相关数据造假误导政府决策,实现源头治理。下一步,必须积累相关案例,总结安全生产犯罪适用规则并加以推广,从而最大地发挥其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实效。

关 键 词:安全生产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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