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n the Intersection of Criminal and Civil Affairs in Bankruptcy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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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慧慧 LI Huihui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荆楚学刊》2021年第2期64-70,共7页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顺位应当突破固化思维,只有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对破产程序的进行构成实质性影响时才能中止破产程序的进行,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应区分破产企业所涉嫌的不同犯罪类型。对于破产欺诈类犯罪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和生产经营类犯罪应当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的确认上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运用民法思维,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债权数额计算方法计算,滞纳金和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应当纳入劣后债权。刑事受害人可基于破产取回权取回财产,无法行使取回权可通过申报债权获得救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位优先于税收债权,共益债权人在无担保财产无法获得清偿时,担保财产可予以变价清偿。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刑民交叉 债权审核 破产清偿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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