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被告撤诉同意权——立法失当、运行虚化与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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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金翎 莫俊秀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00 [2]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扬州225009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87-91,145,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研究”中期研究成果(17BFX051)。

摘  要:被告撤诉同意权的实质是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尊重,规范撤诉同意权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结构、平衡解纷效率和程序正义的需要。但以司法解释进行"权利创设"缺乏正当性,且未对被告撤诉同意权的行使要件作出规定,导致了实践中权利运行的虚化。撤诉同意权的规定有助于完善我国撤诉立法逻辑,消解法院职权对当事人处分自由的不当限制以避免非正当撤诉。在平等保障当事人利益基础上将撤诉明确为原告的与效性行为,被告享有的撤诉同意权能够妨碍撤诉效力的发生。尊重撤诉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仅能在必要时对被告同意撤诉的案件依法定事由进行审查。应系统化被告撤诉同意权行使的程序保障,通过法院释明引导被告正当行使权利。

关 键 词:撤诉同意权 当事人平等原则 行使要件 合法性审查 程序保障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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