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被引量:1

Reasonable Limit of Safety Guarantee Obligations by Education Organization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庆庆 Zhang Qingqi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62-63,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仅要承担对在校学生的教学责任,还应当履行对其管理的义务,特别是对在校学生应当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隔离危险、预防危险等义务。教育机构因未能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服务和保障义务,导致安全隐患并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合理限度 民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保障义务 侵权人 过失相抵原则 消除危险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