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文表述探析  

On the Chinese Express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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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誉双 Meng Yushua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00088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21年第2期74-82,共9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中文表述在不同国际文书中出现时,在两个地方存在显著差异,并会对理解该原则产生实质影响。通过翻译视角的分析,以及法律视角下武力使用法的规则框架、《联合国宪章》文义自洽和《联合国宪章》准备工作三方面的分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正确中文表述得以明确。第一,“使用威胁或武力”短语中的“威胁”应为“武力威胁”,该短语可作“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第二,“任何其他方法”指代的是“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方式”,而不是“侵害(他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方法”。据此而知,《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中文表述在上述两个方面有待完善。

关 键 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联合国宪章 武力使用 武力威胁 

分 类 号:G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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