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制背景下社会组织的纠纷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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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霞 杨泽晰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2]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37-43,共7页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项目编号:JAS180851)。

摘  要:项目制是一个新型的治理机制,它的出现为国家治理和运作体制注入了“新生血液”。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过程中,社会组织逐渐成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一,然而在现实运作中仍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社会组织行为的好坏,关系到政府和人民的切实利益。良好的社会组织行为有利于构建社会组织服务规范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通过现有的研究,针对社会组织进行“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讨论,分析政府在观测代理人的行为后,由此产生的政治、思想、利益上的纠纷问题,并将纠纷分为谈判桌上“合同”的纠纷和谈判桌下的“暗面”纠纷等两大方面,以此来探究关于避免在项目中产生社会组织纠纷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

关 键 词:项目制 政府投资主体 社会组织 解决纠纷 

分 类 号:D632.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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