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鉴定新规则疏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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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国鹏[1] 

机构地区:[1]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41-49,共9页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烂尾楼盘治理法治化实施机制研究”(19BJCJ03)。

摘  要:随着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相继修改,我国民事鉴定规则实现了新旧更替。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专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对于争议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出具的意见。民事鉴定程序趋于完善,从鉴定的启动到鉴定材料的取证、质证与认证,再到鉴定意见异议、质证与认证以及鉴定质量的补救措施,环环相扣,完整有序。鉴定法律关系更加合理,当事人委托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与法院的技术法官、专家的加入,实现了庭审的实质化。鉴定管理得以强化,审判人员自始至终控制鉴定程序,实现了以审判为中心。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民事鉴定 鉴定规则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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