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研究--以“城中村”改造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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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勇[1] 刘白鸽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15-26,共12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一般认为,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成为行使某一特定范围行政事项的行政主体。司法实践中,由于村民委员会在职能及定位上的模糊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难以界定,从而导致村民委员会对于部分权力的行使在监管上处于真空地带。鉴于此,以“城中村”改造中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交织与博弈为突破口,梳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与定位,探讨村民委员会相关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行性,激活村民委员会作行政诉讼被告条款,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力,促进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城中村”改造 社会治理 

分 类 号:DF7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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