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行政纠纷视域下构建法院附设型ADR的思路--基于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运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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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磊 

机构地区:[1]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27-39,共13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在价值主张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行政纠纷的解决同样需要多元化。ADR具有高效性、节约性和缓和性等特征,能够有效弥补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实现对行政案件繁简分流,从根本上解决实体纠纷,熨平官民和谐关系。中基层人民法院内部可设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作为ADR的运行机构,由本院行政审判庭指导其运行。审前和解中心的案件,由和解员独立办理,同时确定一名指导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参考案例,转入审理程序后由该法官担任该案的承办法官。审前和解中心主要运用调解、小型审判等ADR技术促成案件纠纷实质化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可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达不成和解协议的,转入审理程序,除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无需再对ADR程序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

关 键 词:ADR 法院主导 审前和解 小型审判 司法确认 

分 类 号:DF7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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