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竞争中立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被引量:1

Australian Competition Neutral Policy and China's Anti-monopoly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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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小明[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经济报告》2021年第3期38-43,共6页CHINA POLICY REVIEW

摘  要: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政策于1995年该国进行竞争政策改革时提出,旨在规范政府及企业的商业活动,防止其因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比私营业者享有净竞争优势,该机制包括发起投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四个阶段。其与中国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相比,二者在立法宗旨、规制对象、适用范围、执法机构、违法处理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显著区别,原因在于两国制度体系、反垄断立法及适用、文化传统差异及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所不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和完善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不妨借鉴澳大利亚的相关有益经验。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政策于1995年该国进行竞争政策改革时提出,旨在规范政府及企业的商业活动,防止其因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比私营业者享有净竞争优势,该机制包括发起投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四个阶段。其与中国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相比,二者在立法宗旨、规制对象、适用范围、执法机构、违法处理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显著区别,原因在于两国制度体系、反垄断立法及适用、文化传统差异及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所不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和完善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不妨借鉴澳大利亚的相关有益经验。

关 键 词:反垄断立法 竞争中立政策 规制对象 行政垄断规制 受理投诉 立法宗旨 有益经验 澳大利亚 

分 类 号:D961.1[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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