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社会科学化的方法论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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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海波[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1年第3期185-186,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伴随着法律与社会科学交叉性研究的进展,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都不断对社会科学开放。社会科学主要在案件事实论证领域发挥作用,通常被用以确认裁判性事实,除此之外还可以被用以形成立法性事实或提供社会框架背景。从方法论上来说,司法裁判的社会科学化至少面临三个层面的批判:在法概念论上,坚持一种还原论立场,以外部描述性方法消解法律规范性;在功能属性上,以对专业性和权威性知识经验的垄断,实际上发挥着一种修辞性的功能;在思维方式上,依循一种后果导向的推理思路,极易导向一种超越法律的法外裁判立场。

关 键 词:司法裁判 超越法律 社会科学化 描述性方法 法学研究 功能属性 事实论证 方法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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