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词义的本质、原型范畴及法官解释——以盗窃罪中“盗窃”词义为例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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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小锁[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学术界》2021年第6期74-80,共7页Academics

摘  要:刑法词义具有社会属性,是人们对犯罪和刑罚相关的客观事物的抽象与概括的反映。人们对刑法词义的理解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定差异,并且会发生变化。刑法词义不是以一组特征的形式表征的,而是以原型范畴方式存储于人脑中。人们只有掌握了刑法词义原型,刑法词义才能被达到。法官解释的刑法词义的内容,是广大民众的大脑中存储的刑法词义原型,或者是刑法词义其他成员中的某一个成员。法官对刑法词义的解释体现了经验积累性和经验检验性。

关 键 词:刑法词义 属性 原型范畴理论 法官解释 经验性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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