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产货物用于品鉴推广的会计及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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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甘来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邹城市税务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1年第6期63-64,共2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企业自产货物用于品鉴推广,在财务会计与税收方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是属于企业无偿赠送,还是属于产品广告及业务宣传?:目前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是,两种认定都有,而且各有各的理由。笔者举例进行分析。亲例:A公司是一家系列酱梁生严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关 键 词:自产货物 业务宣传 涉税分析 A公司 无偿赠送 品鉴 企业会计准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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