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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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6期82-84,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明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由行为人承担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给出有别于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特殊安排,司法实践中则直接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关 键 词:环境污染侵权 举证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损害后果 直接适用 因果关系 污染行为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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