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方泉[1] FANG Quan
机构地区:[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171-182,共12页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将一般救助义务刑事化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宗族社会治理和连带责任的背景下,中国古代自秦至清,均设有见危不救的相关罪名。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宗教教义,迄今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都设有“坏撒玛利亚人法律”。普通法在传统上虽持反对立场,但例外的情形也逐渐增多。从损害原则出发,在缺乏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未能履行一般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行为是对他人利益的不法损害,应当入罪。从立法效果上,则可呼应社会团结的刑事政策目的。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模式,结合我国罪名体系现状及立法习惯,可以将见危不救罪设于第四章遗弃罪之后。总之,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应对罪名数量脱敏,保证犯罪化的正当性才是刑事立法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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