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房地产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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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蕾 王月欣[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

出  处:《中国商人》2021年第7期46-47,共2页

摘  要:营改增后,我国地方财政面临着由于主体税种流失所带来的财政税收收入减少、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等问题,地方税体系改革被提上日程。地方税体系改革,关键就在于主体税种的定位问题。基于地方税体系的现实困境,结合国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实践经验,多角度探讨不同的选择方案有一定现实意义。譬如,未来可将房地产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还可将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作为补充,以减轻我国地方财政的压力,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关 键 词:地方税体系 主体税种 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 共享税 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 房地产税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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