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实验制度完善研究  

Research 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Experiment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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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鹏坤 Jin Pengkun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112-116,共5页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我国侦查实验制度存在启动主体有限并有自我授权的嫌疑,实施的禁止性条件主观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缺位等问题。其症结为侦查实验的规制方式尚处徘徊阶段,未明确以证据或直接以程序设置对其进行规制,对制度属性认识不清,忽视“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律机理。因此,在保证现有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应明确并扩大实施主体,改变禁止性条件,允许相关诉讼参与人参与侦查实验过程以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细化对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并完善判断标准等,从而不断完善侦查实验制度。

关 键 词:侦查实验 权利保障 实施主体 禁止性条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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