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被判无效,可否以利害关系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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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高辉 

机构地区:[1]福建省漳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资源导刊》2021年第13期47-47,共1页Resources Guide

摘  要:案例2004 年,某村将案涉山场发包给甲村民并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引发甲村民与乙村民的权属争议。案件经当地政 府和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效后,甲村民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于2004 年 10 月与该村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有效。2011 年 12 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所涉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应先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驳回甲村 民诉请。后该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7 月作出决定,将案涉山场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确定归乙村民所有。 2017 年,本案所涉第三人乙村民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村与甲村民于 2004 年 10 月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人 民法院判决支持乙村民诉请。至此,本案的山场权属争议已经人民政府裁定,所涉合同争议已经人民法院判决。

关 键 词:民事裁定书 调解无效 权属争议 合同争议 利害关系 更正登记 林木所有权 合同无效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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