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立法修正与适用问题审思——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切入  被引量:8

Pondering the Legislative Amendment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and its Application--From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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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诗昕 Wu Shixin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19-26,共8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刑法保护研究”(19BFX072)。

摘  要:洗钱行为的侵害法益及故意内容与上游犯罪不具同一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自洗钱”具有独立成罪的法理基础,符合反洗钱刑事政策目的。“提供资金账户”就其本身以及其所制造的风险而言,不能由上游犯罪本犯实施。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发生变化,不宜再将是否形成通谋作为界分标准。“明知”的删去未改变洗钱罪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仍为必须,间接故意仍被排除。可借助侵害法益、行为对象及行为方式等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 键 词:洗钱罪 自洗钱 明知 直接故意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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