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发回重审案件中抗诉权行使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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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子枫 

机构地区:[1]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11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2期79-79,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孟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一审法院分别以刘某甲贩卖冰毒92.02克、麻古8粒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刘某乙、孟某贩卖冰毒25克、麻古8粒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一审检察机关未抗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法院未予改判。此后,一审检察机关在原判事实、情节、量刑均未发生明显变化时,以主刑部分量刑适当、但遗漏附加刑提出抗诉,即依法应对刘某甲并处没收财产、对刘某乙、孟某并处罚金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关 键 词:二审法院 检察机关 维持原判 没收财产 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 发回重审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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