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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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27期54-55,共2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根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欺骗行为必须使受骗的对方(他人、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强化)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诈骗罪中包含使他人(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要素,故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因为只有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不仅自然人以外的动物、机器、组织体等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而且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婴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也无所谓陷入认识错误和处分财产的可能。此外,不要求受骗者具有特定性。

关 键 词:认识错误 诈骗罪 精神病患者 受骗者 处分财产 欺骗行为 特定性 基本构造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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