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法律关系的认定 以交行信用卡中心诉卡友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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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静远 

机构地区:[1]上海金融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13期70-7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在信用卡刷卡交易过程中,收单机构应根据刷卡交易额及中国银联确定的费率标准,向发卡行支付相应的刷卡手续费。发卡行与收单机构之间虽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央行与中国银联制定的有关收单机构业务监管规范、信用卡交易规则,以及发卡行和收单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事实。

关 键 词:发卡行 信用卡交易 信用卡中心 中国银联 监管规范 刷卡手续费 书面合同 收单机构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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