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效力认定 以张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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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博文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14期72-74,共3页China Trial

摘  要:案情回顾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2月31曰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以《录用通知函》为准。《录用通知函》载明张某税前固定月薪为人民币2.6万元,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等事项发生纠纷,张某将某科技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底双薪等款项。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效力认定 案情回顾 赔偿金 绩效奖金 非货币形式 北京市海淀区 工资差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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