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与专业:教师法律地位的再认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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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良禹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上海200235

出  处:《教育评论》2021年第8期119-126,共8页Education Review

摘  要:教师法律地位是《教师法》修订的核心,确立教师法律地位的逻辑起点是把握教师的职业属性。现代教师以公务性与专业性为根本内涵,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制就是在教师公务性与专业性的对立统一中寻求恰当的平衡点。基于教师在公务性与专业性上的不同侧重,依据我国国情,参照各国立法,可以明确不同教师的法律地位。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教师应确定为教育公务员,非义务阶段公立学校教师应确定为公务雇员,民办教育教师应确定为学校雇员。

关 键 词:公务性 专业性 教师法律地位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4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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